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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管理学院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实施细则

为适应学院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硕士生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关于开展2024年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交大研202344)、《重庆交通大学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办法(修订)》(交大〔202116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院硕士研究生招生与培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领导小组

学院成立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门处理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中的相关事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李红镝

副组长:陆志荣 张子健

组员:王勇 姚琦 李豪

秘书:闫芳 王锦辉

二、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基本条件

(一)管理科学与工程(1201)、工商管理(1202)、交通运输经济(0823Z2)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基本条件

1.满足《重庆交通大学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办法(修订)》(交大〔2021165号)中对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申请所规定的相关条件。

2.申请人员的科研业绩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主持在研科研项目,且申请审核时须有一定的到账科研经费;(2)近三年来,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含科技核心期刊、人文社科核心期刊,下同)上至少发表1篇学术论文,或有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含教材)1部(排名前2,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持证人,含国家奖励办认可的学会奖);或目前担任重庆市研究生导师团队成员;(3近三年来,指导研究生获得国家级学科竞赛奖励

(二)物流工程与管理(125604)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基本条件

1.满足《重庆交通大学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办法(修订)》(交大〔2021165号)中对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申请所规定的相关条件。

2.申请人员的科研业绩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主持在研科研项目,且申请审核时须有一定的到账科研经费;(2)近三年来,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1篇学术论文,或有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含教材)1部(排名前5),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持证人,含国家奖励办认可的学会奖),或指导过研究生科研创新训练项目;或目前担任重庆市研究生导师团队成员;3近三年来,指导研究生获得国家级学科竞赛奖励4)担任重庆市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校方负责人;(5)有在行业产业锻炼实践半年以上或主持行业产业课题研究、项目研发的经历。

(三)工商管理MBA(1251)、工程管理MEM(125601)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基本条件

满足《重庆交通大学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办法(修订)》(交大〔2021165号)中对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申请所规定的相关条件。

(四)免审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免审其硕士生招生资格条件:

1.已获申报学科同年博士生招生资格者;

2.新增硕士点的第一学术带头人(三年内);

3.正在主持学校认定的B级及以上级别科研项目;

4.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前2,三等奖排名第1)(三年内);

5.近三年有1ESI高被引论文、SCI一区、SSCI一区收录论文(须是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被列入到国际知名学术机构发布的中国高被引学者榜单;

6.我校特聘教授。

三、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程序

1.原则上学院每年开展一次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审核工作由研究生院统一部署,学院具体实施。

2.符合招生资格免审条件的人员填写《经济与管理学院2024年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表》,说明符合的具体免审条件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学院学科与研究生管理办公室。

3.符合招生资格基本条件的人员填写《经济与管理学院2024年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表》,并按要求提交相应的科研成果及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学院学科与研究生管理办公室。

4.学院学科与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对申请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主要核实申请人员所提交成果的真实有效性,并对申请人员是否符合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基本条件给出初步结论,并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

5.学院组织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政治素质、师德师风、科研条件、学术水平和培养质量等方面进行评审。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获应到委员半数以上(不含半数)同意者视为通过。

6.评审结果由学院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再由学校统一发文公布。

四、硕士生导师的岗位管理

1.硕士生副导师必须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由硕士生导师提名推荐,并报学院审批。

2.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中被确定为存在问题或不合格学位论文作者的导师,暂停招生不少于2年。

3.因导师未能履行职责,导致所指导的研究生出现学术不端或违法乱纪行为,暂停招生1~2年。

4.对所指导的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科研学术指导过程中有严重失职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者,暂停招生1~2年,直至取消招生资格。

5.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一年内出现两篇及以上或者连续两年出现有学位论文盲审未通过情况的,减少招生名额直至暂停招生。如盲评结果存在学术争议的,可提交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复核认定。

6.新获得硕士生招生资格者,未参加过研究生导师岗前培训的,将取消当年硕士生招生资格。

7.被取消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者,其指导的硕士生由学院指派本学科其他硕士生导师进行指导。

8.原则上已退休的硕士生导师不再招收硕士生。硕士生导师退休时所指导的硕士生若未毕业,可继续指导直至学生毕业,也可由学院根据情况更换导师。

9.硕士生导师调离我校的,原则上从办理调离手续即日起停止招生。调离者可指导原有的硕士生直至毕业。调离后不再兼任硕士生导师的,其指导的硕士生由所在学院指派本学科其他硕士生导师进行指导。

五、附则

1.获得硕士生招生资格的导师自动获得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学校和学院不再单独开展相应任职资格审核工作。

2.申请人填写材料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准确。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追究当事人责任,直至取消其硕士生招生资格。

3.学校和学院允许导师跨学科招生,但所跨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领域)不得超过三个(导师在同一类别的学硕、专硕招生不视为跨学科)。导师跨学科招生必须征得所跨学科同意,且符合所跨学科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批条件,并按上述程序正常申请,项目和成果不重复计算。

4.校外人员(学校特聘教授除外)申请我院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办法和本校人员相同(其主持项目可为工程项目或行业产业相关的其他类型项目),未主持项目的校外人员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方可申请。

5.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实行回避制。申请人及其亲属不得参与有关的审核工作。

6.相关单位或个人对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的过程或结果提出申诉或异议,先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受理,若有需要再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复议、裁决。

7.本实施细则由经济与管理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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